近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公布了一则行*处罚信息,内容为蚌埠杭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楼盘——石榴江淮院子(地名办:江淮府)虚假宣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万。
据蚌埠市市场监管局的调查,认为“该项目一楼规划未有院落、未有绿篱围合的封闭区域,且当事人(蚌埠杭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权处分小区绿化用地,为获取竞争优势,虚假宣传江淮府一楼送独立院落,欺骗、诱导消费者,违法经营额约1.43亿,情节严重。”
此事报道之后,很多网友表示曾去看过房,庆幸自己没买。同时有很多网友表示,处罚太轻,“和违法所得比简直九牛一毛”。
还有消息显示,年1月至年4月,石榴江淮院子一楼销售87户,成交总价约1.43亿。已交付的一期有48户,仅6户业主收房,因没有院落,大部分业主没有办理收房手续。
没收房的业主可以申请赔偿么?怎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石榴江淮院子是石榴集团在蚌埠开发的首个商品房楼盘,年6月21日5.84亿获得蚌挂()24号居住用地,地块出让面积约.04亩,楼面价.06元/㎡,溢价率7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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