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

首页 » 常识 » 常识 » 绿地江淮大学皖北分校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TUhjnbcbe - 2021/5/27 21:35:00

年12月31日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提高员工综合素质,提升企业经营风险防控能力,5月29日,绿地江淮大学皖北分校邀请蚌埠学院副教授吴建农,为我司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专项培训。公司工程技术部、合约部、客服部、营销管理部等部门干部员工参训学习。

吴建农

吴建农,一九八七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蚌埠学院副教授,蚌埠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吴教授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角度讲解了法律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重点分析了涉及房地产行业有关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及开发商销售房屋后的保修责任,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约定,分析了在施工单位迟延维修、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委托第三方单位维修,质保期内发生需维修事项时如何督促施工单位积极履行保修义务、如何收集、固定、保存有效证据,避免因超过质保期而增加自行维修风险。

吴教授以自行委托第三单位维修施工单位不认可维修费用等问题为例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针对施工企业常见的问题,如发包人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与施工合同效力、出借资质情形下的连带赔偿责任、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未竣工的建设工程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范围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等进行了相关的法条解读。

GREENLAND

优秀课程分享

答疑解惑

问: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问:施工单位保修期与购房合同约定保修期不一致的风险点?答:施工承包方向开发商承诺的质保期与开发商向购房人承诺的质保期起算期限和长短的不同,一旦商品房未及时销售,则会发生施工承包方向开发商承担的保修期的存续期不足开发商应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向购房人承担的最低保修期。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单位维修需注意哪些风险点?答: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支付保修期间的工程维修费用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存在工程质量缺陷;二是质量缺陷的责任方为承包人;三是建设单位已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通知之时虽然过了质保期,但是质量瑕疵是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仍应承担维保责任,如因迟延通知扩大的损失可以免责)。建设单位的保修通知是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前提。建设单位一定要注意保存用于证明通知保修的事实的证据。应当有施工单位签收回单或者妥投的证据。如果建设单位证据亦不能证明向施工单位发送过保修通知,那么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迟延履行保修责任的,存在一定困难。问:如何理解质量保修金?

答:质量保修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议定,一般在占工程价款5%之内,但是质量保修金不是施工方维修义务的上限,一旦出现的质量缺陷修复费用超过质量保修金的,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仍负有免费保修义务。

本次培训,教授从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内容、权利和义务、签订与执行、纠纷的处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通过案例分析,结合工作实际,对日常工作经常涉及的内容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容易遇到的问题及应防范的风险进行了细致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专题培训

通过开展本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专题培训,参训人员系统地掌握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加深了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对加强公司的内控管理、对推动公司稳定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END

扫描

1
查看完整版本: 绿地江淮大学皖北分校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