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意见认为:孙某构成侵占罪,犯罪数额为二辆车的鉴定价值,张某某系被害人。孙某投案自首后,一直辩解称自己在大港区经营砂石料场过程中需要租用二辆越野车,因在大港区“人面不熟”,才请朋友张某某帮忙租车,后经营出现困难,遂产生“用租来的车弄点钱”的念头。其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于租车之后,现有证据亦无法排除该辩解的合理性;孙某将其从张某某处借来的汽车用于质押借款或转卖后,无回赎该二辆车的能力、行动及意愿,符合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侵占罪。孙某虚构车辆归其所有或支配的事实骗取孙某勇等人钱款的行为是其将侵占的物品进行“销赃”的行为,属“事后不可罚”,不构成犯罪,因此,全案应认定为侵占罪,犯罪数额为二辆车的鉴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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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集团公司*委书记陈敏在讲话中指出,2014年,茅台集团用全面深化企业改革统揽全局,提出了九大领域改革,特别是在产权制度改革上下大功夫。陈敏强调,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将从子公司着手,进一步探索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道路,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合理扩张、积极推进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解开集团对子公司的束缚,做到共同发展。